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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 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 2024 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巡视整改要求,落实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的2024年国资监管重点任务,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安排,推动中央企业着力打造全覆盖、强约束、严监管的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体系,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切实防范化解重大经营风险,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现就做好2024年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内控建设与监督体系全覆盖。
坚持和加强党对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内控体系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内控机制在依法合规治企、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落实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全过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党组织发挥内控领导作用的运行机制,清晰划分党委(党组)与董事会、经理层的内控及风险管理职责,规范党委(党组)前置研究程序和前置事项清单,定期听取和审议企业内控及风险管理工作,以及重大内控缺陷和风险隐患排查问责情况。二是切实履行董事会全链条内控监管职责。对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落实董事会及审计与风险管理等专门委员会监督管理责任,按照“授权不免责”原则,优化董事会授权体系和细化控制措施,及时调整或收回授权。对重大决策出现偏差或执行效果不佳的经营投资事项,董事会要及时组织开展内控体系有效性监督评价。三是构建全覆盖内控责任体系。内控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落实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专职人员,确保内控监督履职独立性和客观性。严格执行业务管理与内控监督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权力监督制衡等监管要求,加强重要领域、重要业务、重要人员和关键环节的内控监督,推进内控责任向业务、向基层传导。
二、持续加强内控制度体系建设。
对照中央巡视、国家审计、出资人监督等各类监督检查揭示问题,深入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性根源,持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着力解决内部制度规定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不适应、不衔接,以及控制标准不清晰、管理要求不明确等设计性缺陷,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供科学制度保障。一是持续开展制度“立改废释”工作。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内控制度建设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内控制度缺陷评估,结合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和内外部监督检查揭示的体制机制性矛盾和症结,系统梳理和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对重大制度设计缺陷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二是科学制订内控缺陷分级认定标准。区分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两个维度,综合考虑发生频次、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等因素,按缺陷影响程度,合理划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客观评价内控体系有效性水平提供参照标准。三是不断完善重要业务领域内控制度。聚焦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风险高发的业务领域,以及创新业务、新办企业等,对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查漏补缺,完善内控机制,确保企业内部管控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和有效执行。
三、坚持严的基调强化内控执行约束。
坚持强监管、严问责,加大内控执行日常监督问责力度,提升信息化管控水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切实防止内控执行“破窗效应”。一是建立重大内控缺陷倒查问责制度。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内控缺陷,要组织倒查制度设计和执行环节的深层次原因,按照缺陷影响程度和情形,认定违规责任,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约谈、通报等内控问责处理,发挥“治已病、防未病”作用,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二是强化“关键少数”内控监督约束。突出金融、能源、医药、工程建设、境外等重点领域,突出并购重组、人事决策、物资采购、招投标、境外投资等关键环节,突出财务资金、干部管理等重要岗位,常态化开展任职回避、定期轮岗、不相容岗位分离、异常审批行为等内控风险隐患排查,做到多过问、多提醒,促进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三是强化业务信息系统关键节点控制。对已上线运行业务信息系统开展内控穿行测试,全面排查流程设定与制度要求不一致、风险控制点和控制要求未嵌入信息系统、人为规避系统监管等内控缺陷,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和执行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
四、着力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国内经济结构性矛盾和周期性因素叠加,外部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持续做好重大风险评估监测和防范化解。一是不断增强重大经营风险评估监测前瞻性。优化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拓宽风险源信息搜集渠道,动态跟踪年初评估出的重大经营风险变化趋势,超前识别研判各类潜在风险,加强风险源头治理、前端处理,防止外部风险向本企业转移集聚。二是切实提升重大经营风险防控科学性。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协调会商机制,重点关注集团内部跨业态、跨机构、跨区域的风险传导:推动风险防控由“单兵作战”向“协同共治”转变,防止局部性矛盾风险发展成系统性矛盾风险。鼓励外部董事及时向董事会、出资人报告重大风险隐患和运行异常情况,更好发挥董事会“防风险”职能。三是不断增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时性。严格执行《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畅通报告流程,规范报告形式,建立健全风险事件管理台账,并作为附件随季度重大经营风险监测报告一并报送,动态跟踪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确保风险早识别、早报告、早处置,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五、推动完善境外内控监督体系。
针对境外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风险问题易发多发领域,持续巩固和加强境外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境外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一是夯实境外单位内控管理基础。选优配强与资产规模、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加强境外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派出管理、交流轮岗、述职汇报等派后监督,落实重要岗位分权共管、监督问责等风险控制措施。二是强化境外国有资产穿透监督。结合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年度内部审计、财会监督等工作安排,推动向境外机构定期派出监督力量,强化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关键岗位人员专项审计,加大境外重大投资并购、财务资金管理、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强内部监督效能。三是加强境外重要领域经营风险防控。聚焦境外招投标、项目咨询、工程承建、投资并购等重要领域,加强境外经营投资中“三重一大”决策、专项风险评估、中介合同签订、大额资金支付等关键环节风险控制,规范决策论证、联签审批等议事程序。
六、持续深化企业内控监督评价。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积极探索监督评价有效途径,着力解决重建设、轻监督,内控监督评价与外部监督检查结果差异较大等问题,更好发挥以评促建、以改促治作用。一是探索建立内控体系有效性评估机制。结合年度集团监督评价情况,选取重点企业开展内控体系有效性评价打分,并根据评价打分结果分类细化内部管控措施,有针对性地改进短板弱项,提升内控治理成效。二是积极开展境外机构内控监督评价。重点关注境外投资、财务、资金、招标、采购等关键岗位,以及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等关键环节,对境外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执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严肃查处境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推动健全境外廉洁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内控缺陷整改落实。针对2020-2023年国务院国资委和集团内控监督评价发现的内控缺陷,组织开展整改“回头看”对已完成整改的,逐项复核整改成效,确保整改见人见事见制度;对尚未完成整改的,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按月通报调度整改进展,力争到2024年底前整改清零。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细化本通知重点任务,制定分工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路径和责任主体,有序推进年度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各项工作。认真总结2023年度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按照模板(见附件)要求,报送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准确、规范,着重介绍典型经验做法,坚持用事实、数据和案例总结分析,报告须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由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后(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可编辑的电子文档)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综合监督局),同时抄送企业纪检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