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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2017年2月14日 财政部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该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中央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报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审核;各地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资产报告审核汇总工作。
 
据悉,所谓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同时,《办法》还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时报送资产报告或报告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或纠正重报;对拒不完成资产报告工作的单位,除按统一要求推进的改革外,不予办理当年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二级及以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资料来源:财政部
资料链接: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2/t20170214_2534334.html